南国早报记者陆旺整理
承包工程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该如何处理?
黄先生问:我承包梧州一厂房扩建工程,现工程已竣工一年多,但发包人一直拖欠工程款未支付,我跟对方约定了支付工程款和利息,但对利息计算标准没有约定,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单化军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此你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依法主张的利息计付标准。
承包土地种果树,发包方中途要收回怎么办?
刘先生问:我承包某村30亩土地种植果树,现在还在经营期限内,但发包方说要收回土地搞建设,给我一定的补偿,要求我交还土地,我不同意,该怎么处理?
单化军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在合法的土地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你有权拒绝交回土地,如发包方强行单方终止合同,你可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可一并要求对方赔偿。
6月3日(周四)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系电话: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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