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关于印发<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的通知》(梧人社规〔2020〕3号)文件规定: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经登记失业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人员中的下列人员之一:
1.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经认定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二、对灵活就业后同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20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166元/月·人)给予补贴。
三、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于每年7月31日前(申请当年上半年度)、次年1月31日前(申报上年下半年度 ),向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材料应附:
1.梧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梧州市个人就业登记申请表;
3.《就业创业证》(核原件,标注享受政策情况);
4.梧州市调查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况表。
四、自2021年1月起,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工作已经下放到各城区人社部门审核并拨付,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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