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据了解,万湖山水汇景物业部提供的《万湖山水汇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时间: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第三个月开始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用按月缴纳当月费用应在当月五日前履行缴纳义务”。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通知业主收房之日,业主没有按时前往收房是业主的责任。因为从此时起,物业公司已进驻小区管理和服务。但物业公司不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第三个月开始收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有权拒绝缴纳。 (龙圩区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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