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颜某某窜至龙圩区龙圩镇某办公大院内,趁他人不备之机,用剪刀将停在该大院内的一台执法摩托车的油管剪断后,将汽油引流到其事先准备的矿泉水瓶内盗走。
由于容易得手,颜某某心存侥幸,之后分别在2020年5月某天、8月某天凌晨,用上述同样方法,又窜到该办公大院盗窃摩托车汽油共70多升,价值403元。
龙圩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遂依法以盗窃罪对颜某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颜某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谭鉴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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