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部署,印发《关于临时降低一季度新开工重大项目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明确市本级各供水企业从今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对此期间新开工的重大项目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在现行水价标准上临时降低10%(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同时明确,各县(市)也要临时降低今年一季度新开工重大项目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当地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落实。(欧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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