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随着时代发展,微信支付已成为日常便捷的支付方式,微信钱包绑定银行卡,轻松实现“一部手机走遍天下”。但如果稍不留神,银行账户里的钱可能就不翼而飞。
2020年8月某日,被告人莫某某因网上赌博需要用钱,到被害人孔某某宿舍,趁孔某某不在之机,莫某某盗用孔某某的身份证实名认证自己的微信号,后又将孔某某的银行卡绑定自己的微信号。然后,莫某某以“手机停机”为由借孔某某的手机,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孔某某微信,并从关联该微信的孔某某银行卡中转账2000元到自己的另一个微信。
由于太容易得手,莫某某心存侥幸,当晚再次借走孔某某的手机,用上述同样方法从孔某某的银行账户中转账1000元到自己的微信。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将盗窃所得3000元返还给孔某某。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遂依法以盗窃罪对莫某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某某构成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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