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第十二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的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要求。县(市、区)在上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级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关于宅基地超面积的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经处理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仅进行权籍调查并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
涉及农村中几代人的祖宅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各户按继承份额分摊祖宅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列入本户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面积。
如您仍有不详事宜,可到梧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咨询,联系人:李先生,电话:3892231。
(农业农村局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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