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林某所驾驶的货车与村屋发生碰撞,致使村屋承重墙坍塌,两人当场死亡。10月1日,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今年5月的一天,林某、黄某、“李阿弟”等人驾驶货车到市龙圩区新地镇某村收购废品。当天下午,三人同时来到一间村屋,屋主黎某称有废品卖,黄某便跟随其进屋搬废品。此时,林某负责把车往前开,由于车身左侧与村屋侧房顶承重墙发生碰撞,导致承重墙坍塌,造成黎某和黄某当场死亡。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遂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后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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