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谋取利益,钟某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日用品,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近日,市长洲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钟某宾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
2019年7月,被告人钟某宾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了一批洗发水、沐浴露、洗衣液等日用品。进货后,钟某宾将商品存放在长洲区某回建地和某仓库内,并将部分商品放到长洲区某百货店进行销售,但没有销售出去。
7月1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了上述涉案的洗发水、沐浴露、洗衣液等日用品,后移送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经有关公司鉴定,该批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批商品价值人民币23.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宾因被执法机关查处而没有实际销售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犯罪未遂;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当庭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签字具结,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钟某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林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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