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23日下午,万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八个月,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合伙在龙圩区下小河石桥上游100米水域处,以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李某某、陈某某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万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日至6月30日为梧州市内陆水域全境范围的禁渔期。3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合伙在龙圩区下小河石桥上游100米水域处进行电鱼,并于当天15时30分左右被梧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两名被告人处扣押了抄网、长竹竿、升压器等器具一批,以及渔获物6.16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梧州内陆水域全境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对两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078元及评估费用5000.01元。
(梁颖唐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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