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疫情爆发初期,口罩供不应求,陈某廷、陈某海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明知口罩无产品合格证,为“三无”标识产品的情况下,共同销售口罩。7月14日上午,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廷、陈某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廷、陈某海利用新冠疫情期间口罩奇缺的情况,由被告人陈某海通过微信联系广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左某,在其处购买白色口罩40000只、蓝色口罩60000只,共价值7.8万元。1月26日,被告人陈某廷通过微信转账向对方支付了口罩款7.8万元。同日口罩到货后,陈某廷、陈某海在明知口罩无产品合格证,为“三无”标识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在本市某百货店内进行口罩销售,从中赚取不法利益。
1月27日9时许,百货店因销售的口罩无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包装和标签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无附带说明书和合格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处。工作人员当场依法扣押销售剩余的蓝色口罩1400只、白色口罩30950只。经查,两被告人至案发时已销售蓝色口罩58600只、白色口罩9050只,合计销售金额为7.9655万元。经检测鉴定,上述两种口罩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廷、陈某海作为经营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965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廷作为店主负责出资,陈某海作为管理者负责联系货源,互相配合,积极实施,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廷、陈某海配合行政机关调查、配合公安机关传唤并到案,一直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廷、陈某海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犯与疫情相关的销售伪劣产品(口罩)罪,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长洲区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廷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海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对被告人陈某廷退出的违法所得款7.965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岑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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