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网友反映公司与员工未签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西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等有关规定,网友如需劳动保障维权,请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如工作证、工资条等)到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万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2034922
地址:梧州市广仁路南二巷17号
长洲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3823191
地址:梧州市新兴二路124-3号二楼
龙圩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2729025
地址:梧州市龙圩镇城南大道108号
2.对于网友反映用人单位不帮职工购买社保,建议您提供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的、能够证实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楼稽核风控科进行社保投诉,以便我中心进一步了解情况,待查明事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稽核风控科联系电话:6029092、602902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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