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车船税纳税人:
根据桂政办发[2018]50号文件以及桂财税[2018]39号文件相关规定,“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执行时间由原来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梧州市龙圩区税务局办税大厅自行申报或由龙圩区税务局辖区内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按原税额标准多缴纳且符合下列类别的2018年度车船税,可按实缴月份数计算并退税。
(一)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原税额标准为660元/辆·年,现优惠税额为480元/辆·年,应退税额为180元/辆·年。
(二)货车: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三)挂车:原税额标准为3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8元/吨·年,应退税额为22元/吨·年。
(四)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符合条件需要退税的纳税人请在2019年12月25日前携带身份证、行驶证、银行卡前往梧州市龙圩区税务局办税大厅申请退税,逾期办理,视为放弃退税。办理地址:梧州市龙圩区政贤路67号。咨询电话:0774-2693602,0774-269362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龙圩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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