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知道总会有这么一天的,所以一直等着你们来找我,要拘留就拘留吧。”4月26日上午9时许,被执行人杜某宁被万秀区法院执行干警带走时竟“理直气壮”地说道。
调解书生效后
未履行相关协议
2017年1月,邓某以杜某宁借款11万元未偿还为由,向万秀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杜某宁归还本金11万元及利息1.1万元。经法院调解,邓某与杜某宁达成调解协议:杜某宁从2017年7月起,每月偿还邓某3000元;邓某有权先从杜某宁临时经营的某汽车美容店所获得的收益中收取欠款,不足部分由杜某宁补足或偿还。
邓某称,万秀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杜某宁仅支付了7550元,之后就未再按调解协议履行。2018年2月,邓某向万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8年11月恢复执行。
该案在首次执行期间,杜某宁已签署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一直拒绝履行且拒绝向万秀区法院申报财产。此外,杜某宁拒接电话,也不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处居住。
被执行人
私自变卖个人财产
执行期间,通过执行财产查询系统,万秀区法院发现杜某宁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该案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杜某宁有汽车美容店收益的记载成为杜某宁的重要财产线索。
万秀区法院经调查发现,杜某宁已经在该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于2017年8月同案外人黄某某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将某洗车场转让给案外人黄某某,并收取了黄某某支付的转让费。后经与上述洗车场所在物业、实际承租人、案外人黄某某调查取证,万秀区法院证实上述某洗车场正是该案民事调解书内记载的杜某宁临时经营的某汽车美容店。但上述某洗车场的实际承租人和案外人黄某某均表示,该洗车场的租金直接由案外人黄某某收取,与杜某宁无关。故万秀区法院依法不能对上述某洗车场的租金收益强制执行。
因杜某宁的行为违反法律,导致法院无法执行,万秀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杜某宁住所查找,但未果。
法院作出
司法拘留决定
2019年4月26日上午,根据邓某提供的杜某宁在梧州某饺子馆打工的线索,执行干警找到杜某宁并将其带回法院。面对该案执行材料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杜某宁承认其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以及在2017年8月将某洗车场转让给案外人黄某某,并收取了转让费的事实,但表示转让费已经花完了。另外,杜某宁表示已经归还邓某1万多元,并以自己签订调解协议时没有看清楚为由,主张总借款本金并非该案民事调解书记录的数额。
“邓某申请的数额根本不对,如果邓某不将数额修改,我是不会给一分钱的,一切后果由邓某承担,都是他自找的。”杜某宁没有证据仍多次狡辩,拒绝履行,且多次扬言“我知道法院来找我要干什么,我等了很久了”。
因杜某宁拒绝申报财产,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变卖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2019年4月26日上午11时,万秀区法院依法对杜某宁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马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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