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出庭受审 (自治区检察院供图)
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莫火月 林婷婷)以张树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高利放贷超4亿元人民币,获利高达1亿余元……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检察院获悉,4月29日上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主犯张树辉获刑25年。
法院审理查明,张树辉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刑罚,2006年刑满释放。2006年至2010年,张树辉出资先后成立“鸿展公司”和“鸿诚公司”,组织成员安排在上述两家公司,依托公司非法发放高利贷,以“套路贷”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11年,被告人王海宗通过合作方式,成立“香城公司”,加入到该组织。此后,该组织逐渐扩张,在梧州市及周边形成了以张树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亲属、朋友为纽带,以“鸿展公司”“鸿诚公司”“香城公司”三家公司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向社会公开非法高利放贷总额高达人民币4.1亿余元,获取利息收入1亿余元。
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诈骗17宗49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1起;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违法行为6起。
2018年3月,张树辉等22人涉黑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督办,梧州市检察院指定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管辖并提起公诉。同年11月,梧州市龙圩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树辉有期徒刑25年,判处其余21名被告有期徒刑24年至4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或并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等。
一审宣判后,张树辉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梧州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于4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张树辉等人的上诉理由,并新增一项:“没收相关上诉人用于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本金。”
据悉,该案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以来,梧州市首例作出生效判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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