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梧州市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多种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切实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提档升级。破解了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取得了较好效果,探索出一条“政府支持、乡村自治、因村施策、综合治理”的新路子。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就目前实施的情况和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资金缺口大,引入社会资金不足。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属于公益性事业范畴,资金投入大部分依靠地方政府和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量少面窄,社会资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比例不高,使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艰巨、工作复杂、进度缓慢。主要体现在部分乡镇财政较为窘迫、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后的管护资金难以保障,导致部分基础设施建好后难以按照原计划管护运行,造成部分资源空置。
(二)社会力量参与少,动员力度不足。乡镇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各村委会,其他社会力量如当地群众、企业职工、社团组织等参与不足。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也是村民过多依赖于政府、村委集中整治、配合积极性不高,共同参与面不大。总体看来,乡镇大部分青壮年都外出务工,家中多是老人和孩子,基层社会力量相对薄弱,存在有心无力的情况。另外的市区的志愿者、学生、教师等群团组织较为规范,如市区组织学生、志愿者、团员组建了志愿者,只能对小范围的破损人行道、绿化带进行修补。政府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动员力度不够,在日常开展的整治活动中没能将其他社会力量纳入进来。主要召集的对象局限于政府机关干部、镇直单位干部、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对当地群众、社会团体的动员仅限于现场动员,效果欠佳。
对策与建议
(一)科学统筹投资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中央、自治区层面可以逐步加大对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投入和技术扶持,支持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工程。提高财政投入农村建设、环境建设资金的倾斜比例,安排量化的专项资金,尤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后期管护资金,对经济薄弱村要增加村庄环境整治专项资金补助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的作用,带动社会投资,多元化投资是完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支撑。由中央、自治区层面完善政策,可以学习江苏省常熟市在全国首推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PPP模式,将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打包,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中车股份,项目资金总规模6亿元,由国资公司出资35%、中车股份出资65%组建项目公司,获特许经营资格25年的形式,从而探索出适合广西各地市的多元化投资形式,进一步解决社会资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足的问题。
(二)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落实乡村清洁条例执法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相关处罚及教育,确保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成果巩固。自治区可以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制定农村保洁员管理办法、农村畜禽养殖大户养殖废物处理的补贴政策和监督管理办法等作为补充,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同时,在镇、村都成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理事会或者引入成熟的志愿者团体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作为乡村清洁条例执法部门的社会补充。
(三)政府支持与乡村自治并举
整合农村农业、乡村办、住建、卫生、环卫等政府职能部门力量,强化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声势。出台以奖代补政策予以财力支持,动用各方力量予以智力支持,尽可能减轻村委会和农民的负担。政府应改变以往那种从上至下、政府包揽建设的支持方式,调动村委会的主动性和掌控性,放手给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建自管。可以试行一些办法。一是建立绩效奖励制度,以奖代拨,以奖代补,以奖代建,给予验收达标的设施建设从优奖励,省掉立项报批及招投标等环节,减少建设投资、缩短建设工期,强化村级自治。二是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避免农民等靠要、“搭便车” 心理和按兵不动等情况的产生。三是因村施策,采取切实举措,鼓励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分类治理和逐步改善,不搞一个标准一刀切,要量力而行,防止治理设施“中看不中用”,避免出现“千村一面”的现象。 (伍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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