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法庭上公然谩骂、殴打律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廖某平、旁听人员廖某兴分别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以及分别罚款3000元和2000元的处罚决定。
3月13日下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廖某平与广西某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在该案庭审活动结束后当事人校阅庭审笔录期间,廖某平突然冲向对方当事人席位,谩骂并殴打广西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黄某,致黄某嘴唇流血。同时,旁听人员廖某兴也冲入审判区域,举起座椅欲殴打黄某,并高声谩骂,扬言要杀害黄某。
经审判人员制止及教育后,廖某平、廖某兴才停止侵害行为。审判长当即对其二人进行了训诫,并对受到伤害的黄某进行了安抚。黄某表示,希望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廖某平、廖某兴进行惩处,以儆效尤。
承办合议庭经讨论认为,廖某平、廖某兴实施上述行为妨害了本案诉讼,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对廖某平、廖某兴分别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以及罚款3000元和2000元的处罚决定。廖某平、廖某兴均表示服从法院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当日足额交纳了罚款。随后,法院将两人移送公安机关执行拘留。
(唐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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