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实施,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吴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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