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韵 通讯员 郑钰榆)《梧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近日印发实施,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
《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对象与范围,主要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方案》还明确了市人民政府是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方案》确定了四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还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梧州市将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不断完善制度,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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