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职能的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入手,在原有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资金管理、信息管理等各个廉政风险点和监管风险防范管理的日常性制度机制,制定《关键岗位不相容和任职回避相关制度》、《岗位制衡制度》、《资金存储管理制度》、《资金调配管理制度》、《廉政风险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对重大事项报备情况进行了规范。中心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中心建立 “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管理体制,在“自控、互控、监控”相互结合的控制体系下,各科室、管理部根据《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从十二个方面三十个风险点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同时加大内部稽核监督力度,定期、不定期对各科室、管理部进行检查。稽核监督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广西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完成年度稽核监督业务量指标的基础上,通过业务系统检查、现场检查,采取日常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方式,对各项业务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科室、管理部按规定、按程序、按要求规范办理,消除风险隐患。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稽核监督科每年结合内部控制有效性检查结果从机构层面、业务层面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建立重大风险清单,对出现的风险进行记录归档。根据中心2017年住房公积金风险评估报告显示,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整体运行良好,风险防控到位,没有发生重大风险。
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每年定期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制定《信访工作制度》,设立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群众举报处理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及时核实举报情况,进行处理。同时注意收集和汇总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防控措施。
第五期 住房公积金应合法合规使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实施了二十多年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中,对住房公积金定义、缴存和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梧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本章内容为广大群众解读骗提骗贷的定义及处理办法。
“骗提”是指违反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关系;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住房装修合同等;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权属证书;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租房发票、装修发票等票据;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骗贷”是指违反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适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的。骗贷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虚构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立案事由,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如查实存在骗提骗贷行为,中心对骗提骗贷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不良行为登记;
二、 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通报情况;
三、通过中心官方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四、 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
五、 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中心扎实推进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让住房政策惠及广大缴存人,实现惠民安居暖民心。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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