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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获利上亿元 22人领刑 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开集中宣判14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来源:南宁晚报 2018-12-04 05:4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梁静

昨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公布今年以来全区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中的成绩。当天,全区共有14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截至11月底,全区法院一审受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6件377人(其中新收案件15件),涉及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抢劫、抢夺等罪名。已对11件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对166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含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15人,重刑率为69.28%。二审审结5件62人,判处五年(含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9人,重刑率为79.03%。

全区法院一审受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5件38人,涉及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聚众“打砸抢”等罪名。一审已宣判4件22人,判处五年(含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其中一名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被判处死刑)。二审审结2件9人,被判处五年九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全区法院一审受理恶势力团伙案件158件869人,审结80件370人,判处五年(含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2人。二审审结17件77人,被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刑罚。

下一阶段,全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严惩方针,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依法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保护伞”案件,形成扫黑除恶强大合力,推动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成效。

典型案例宣判

涉黑团伙非法放贷获利上亿元

张树辉等人打着“公司”的旗号,从事涉黑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非法放贷,获利上亿元。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昨日上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主犯张树辉领刑二十五年,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四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形成涉黑团伙 11名亲属参与其中

张树辉现年55岁,其曾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入狱十四年六个月。2006年4月,张树辉减刑释放后重操旧业。他雇请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追讨曾发放高利贷的旧债,同时发放新的高利贷。

2006年至2010年,张树辉先后出资成立“梧州市鸿展投资有限公司”和 “梧州市鸿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将其雇请的组织成员安排在两公司,依托公司发放高利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11年,张树辉与被告人王海宗签订协议,共同出资成立“香城公司”发放高利贷,并逐渐在梧州市及周边形成了以张树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亲属、朋友为纽带,以“鸿展公司”“鸿诚公司”“香城公司”为据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法院宣判的22名被告中,其中11人是张树辉的亲属,分别是妻子、大儿子夫妻、二儿子夫妻、外甥女夫妻、外甥、侄子等。

假借公司旗号 非法放贷获利上亿元

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假象,通过虚增借款数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按照虚构的借款金额,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方式,暴力威胁讨债,或以虚假债权凭证等提起虚假诉讼、实施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

为笼络组织成员,该组织负担作案费用,购买作案工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该组织将违法犯罪获取的非法利益予以利益分配,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每月1500~3000元以上不等;追讨高利贷利息的,获得所收利息10%的提成,追讨罚息的参与成员和组织各获所收罚息50%的非法收益,以刺激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实施违法活动。

据统计,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诈骗17宗49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1起,先后向社会公开非法高利放贷总额高达人民币41503.525万元,获取利息收入10275.7327万元。此外,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6起违法行为。

当地影响恶劣 团伙成员全部领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树辉组织、领导人数较多且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梧州市及其周边多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院依法判决,首犯张树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四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大儿子、侄子、外甥)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四年,3人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6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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