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3年11月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中心领导班子的带领、全市各界的支持下,在中心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经过15年的不断拓展,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成绩面前,中心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服务和管理工作,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广泛的人群。
第一期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的通知》(梧政办发〔2008〕54号)的相关规定,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必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是否应该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不缴存,职工如何申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只要是在职职工或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无论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的高低,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也就是说,单位应该为所有在职职工或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为所有在职职工或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存时,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就受到了侵害,而职工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发,有权利、有义务向单位提出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在职工向单位提出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要求没有得到履行时,可以向缴存单位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单位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投诉、举报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反映问题的书面材料;2.合法的身份证明;3.劳动关系证明;4.有效的工资凭证;5.被投诉单位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全称、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当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接到投诉、举报或信访后,经审查,情况属实的,正式受理后由中心对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责令其在30日内限期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中心按《条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在30日内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心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个人自愿缴存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2.在梧州市辖区内居住;
3.在梧州市辖区内无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个人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个人到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业务办理柜台发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身份证的发证机构不在梧州辖区内的,还需提交在梧州辖区内居住的证明材料);
2.由申请人签名并盖手指模的《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
3.若申请人在梧州市辖区内曾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另需提供与缴存单位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协议(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缴存状态的,则不符合申请条件)。
三、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一)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梧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梧州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二)同等享有权利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梧州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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