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本人35岁,是一级肢体残疾人,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能否申请特困供养?
民政局网络发言人答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有关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对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且家庭人均收入、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收集好相关资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供养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一系列工作后结合调查所得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无差异和县(市、区)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可以享受特困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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