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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患者有没有相关补助?

来源:西江都市报 2018-08-09 15:29   https://www.yybnet.net/

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如患有腔隙性脑梗死、脑卒中等疾病,有没有相关的补助政策可享受?怎样办理?

民政局网络发言人答复:

对于罹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的患者,且属于梧州市三城区(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内的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原农村五保对象,下同),根据《关于印发梧州市城区门诊医疗救助方案的通知》(梧民发[2012]63号)的规定,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申请门诊医疗救助。如果网友不属于梧州市三城区内的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建议可向人社局或卫计委等部门咨询其他慢性病补助政策。

对于罹患重病并花费大额住院治疗费用,导致家庭困难且无法维持日常生活的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申请住院医疗救助。

梧州市还对纳入我区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病种疾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肺)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一次诊疗过程或同一病种年度累计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30000元(不含)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如您本人初步判断符合上述三点中所提到的申请条件,可携带上相关申请资料,如疾病证明书,医疗收费收据、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相关救助申请,当地民政部门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对详细的救助标准及相关事宜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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