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林(梧州市长洲区晓颖鲜鱼店经营者):
我局于2017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梧)食药监食罚[2017]23号],要求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进行催告,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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