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旻泰 通讯员 罗豪 张玮茹)5月22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岑溪市原副市长胡伟涉嫌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胡伟在担任岑溪市副市长期间,为贤某等人在岑溪市黄华河第四、第五标段经营河道采砂生意过程中提供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贤某送的人民币共8万元、港币1万元,以及欧米茄手表1块。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伟在担任岑溪市副市长期间,利用分管医疗卫生部门之机,为徐某向岑溪市相关医疗卫生部门销售药品过程中提供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徐某送的人民币共3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法庭围绕犯罪过程、数额认定等主要犯罪事实着重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胡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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