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旻泰 通讯员 杨玲)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罪案件。被告人袁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袁某因为没有工作,又想赚点钱给女儿买奶粉,于是在同村人的怂恿下共同砍伐了某公司承保经营的山场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出售,袁某分得500元。同月13日,有群众向岑溪市森林公安局举报,岑溪市森林公安局立即到现场调查。
在民警调查时,被告人袁某在山里躲了一个晚上,随后到广东信宜、广西南宁等地躲藏一年多时间,直至2018年11月1日在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附近一出租屋内被抓获。袁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袁某参与盗伐林木的采伐总面积为0.23公顷,采伐蓄积量为4.8立方米,出材量为4.1立方米,盗伐树种为巨尾桉,数量为47株。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袁某具有与他人共同盗伐林木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袁某直接参与盗伐林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袁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其他同案人均已被另案处理并判处刑罚。
岑溪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就可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保护林木资源,守望我们的生态家园是每个人的责任,决不可因蝇头小利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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