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旻泰 通讯员 刘志琦)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赵某因与妻子韦某闹离婚,为泄愤故意泼洒汽油欲实施放火,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据了解,赵某与妻子韦某婚后感情不和,韦某遂离开了赵某回到娘家生活。去年9月5日,赵某决定约妻子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通过微信与韦某联系,约定当天下午在韦某母亲的电子厂门口碰面。
当天下午2点,赵某驾驶小车与韦某汇合。出门不久,赵某发现仪表上显示汽油不足,遂在路过朋友的小店时借了一矿泉水瓶的汽油,以备不时之需。离开时,赵某还顺手带走了一个打火机。
下午2点半,赵某来到电子厂门口,发现不见韦某的身影,以为韦某失约,怒上心头。赵某一转头,看到副驾驶座位上的汽油和打火机,心生歹意。赵某将汽油和打火机在副驾驶座位上摆好,拍了一段视频发送给韦某,并附上“信不信我现在就去烧了你家的厂,坐牢又如何”“15分钟再不到,你报119火警啦”等威胁文字。
韦某收到信息后,急忙给母亲打电话说明情况。韦某母亲知晓情况后,从电子厂走出,来到赵某面前,随后,两人发生了争吵。两三分钟后,赵某的情绪越发激动,冲入电子厂内,将矿泉水瓶内的汽油倒在车间通道。见状,韦某的母亲和弟弟赶紧疏散附近工人,并迅速将赵某控制住,夺走打火机后报警。
岑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出于泄愤,故意泼洒汽油欲实施放火行为,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属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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