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雨燕 通讯员 赖景杨 韦金雨)10月5日,岑溪市一对男女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推诿。为了让女方带走孩子,男方将孩子带至女方楼下,并任由孩子在地上边爬边哭,不加理睬。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岑溪市公安局归义派出所到场进行处置。
事后,公安机关向孩子的父母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
幼童“被弃”视频引公众关注
10月6日,数段“幼童爬地哭喊竟无人护理”的视频在不少本地市民的微信平台上传播,引发关注。其中一个视频显示,一名年约1岁的幼童在地上向着不远处的一名男子爬去,而男子坐在摩托车上看手机、抽烟,没有理会此时正在大哭的孩子。当孩子爬近摩托车时,男子起身走到一旁的楼梯处坐着,而孩子停顿了几秒后,又折返爬向楼梯处。在另外的数个现场视频中,有热心群众以为孩子被遗弃了,便报警并找来铺垫物给孩子垫在地上躺着,随后有民警到场进行处置。
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后,不少本地网友对男子的行为表示愤怒,也十分担心孩子的情况。10月7日上午,记者从岑溪市公安机关获悉,事情发生在10月5日。当天17时许,岑溪市公安局归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发现一名被遗弃的男童。办案民警到达现场时,孩子躺在地上睡着了,唇色有些发黄,脸部、手脚、衣服上都蹭了不少灰尘。民警迅速在现场展开排查,寻找孩子的家人。多名现场群众表示,他们只知道孩子在小区楼下放声大哭,并不清楚孩子的其他情况。不久后,有一名女子经过,认出了孩子是其亲戚谢某的孩子。
事件源于父母相互推诿责任
事后,经警方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名男童只有11个月大,系唐某(男)和谢某(女)非婚生育的孩子。当天,两人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推诿,随后,唐某电话告知谢某,已将孩子留在谢某住处楼下,想以此对谢某施加压力,让其现身并把孩子带走。
然而,谢某当时以为唐某只是吓唬她,觉得心烦便离家外出了,并不知道孩子真的被唐某带到了自家楼下。结果,唐某放下孩子不久便离开了,让孩子独自待在谢某住处楼下。期间,有群众目睹唐某离去,因担心孩子安全而报了警。当天,经120医护人员检查,孩子身体并无大碍,谢某也到场将孩子抱回。
事后,岑溪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唐某和谢某进行了法律教育,并向他们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告知二人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不能对孩子有虐待或者遗弃行为,若触犯法律将被依法追责。
孩子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此次事件中,唐某和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孩子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就此,记者咨询了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敏。
周敏解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不能主动放弃,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值得强调的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利益,并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作出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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