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五个后的年轻人,在酒吧喝多之后与人发生口角进而持枪伤人。近日,岑溪法院依法对该起寻衅滋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年3月2日凌晨,周某林、何某南、林某良、吴某涛、韦某涛与“牛顿”(在逃)等人在岑溪市某酒吧与该酒吧老板高某锋一起喝酒。酒过三巡后,周某林因琐事与高某锋起了争执,气头之上的高某锋拿啤酒杯砸中了何某南。看到朋友被打后,何某南等人围着高某锋对其拳打脚踢,并大肆打砸酒吧内的物品泄愤。在打架过程中,何某南从自己的车上取来一把之前向他人购买,用于打猎的“砂枪”进入酒吧,交给周某林。在拿到“砂枪”后,周某林当即向高某锋开了一枪,打中了前来劝架的林某。后经鉴定,林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看到林某中枪后血流不止,周某林等人便快速逃离了现场。何某南将”砂枪”藏匿于朋友家中。
事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何某南、吴某涛、韦某涛三人抓获归案。看到同案犯被抓,周某林和林某良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鉴定,涉案的“砂枪”属于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林、何某南、韦某涛、林某良、吴某涛五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何某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周某林、林某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何某南、吴某涛、韦某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根据五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分别判决:何某南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周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韦某涛有期徒刑一年,林某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吴某涛有期徒刑八个月。 (田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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