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儿子不给赡养费和医药费,一对七旬夫妇无奈将儿子告上法庭。岑溪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法官在判决后积极向被告释法明理,解开被告的心结。9月20日,被告主动来到法院,履行法定义务。
今年7月6日,一对年过七旬的夫妇来到岑溪法院起诉。老夫妇诉称,他们生育有六个子女,六个子女现均已成家,老大和老六是儿子,平时老夫妇与老六居住生活。老夫妇曾在于2014年4月16日与六个子女订立《协议书》,约定六个子女对老夫妇的房屋土地及养老等处理事宜。但自协议签订后,老大没有按约定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而老夫妇年迈及近年体弱多病,经常住院治疗,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老夫妇多次要求老大支付医药费1210元及2016年2至6月份赡养费1500元,共2710元,但老大拒绝支付。老夫妇认为老六已经尽到赡养义务,而老大没有尽到义务,所以只起诉老大。老夫妇请求法院判决老大支付上述费用,并且从2016年7月份起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法庭上,老夫妇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老大则辩称父母本身是有经济能力的,所以无需自己支付赡养费,同时,他通过儿媳妇已经给付了医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诉请理据正当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后,被告找到了主办该案的胡光华法官。原来被告的心结在于,他认为既然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为何他的四个妹妹不用分担赡养费和医药费。胡光华耐心地向他解释,虽然该案中两原告的六个子女依法均负有赡养原告的义务,但是原告与六个子女已一致自愿达成并签订《协议书》,其协议约定符合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所以被告应依协议内容要求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经过法官的判后释疑,被告终于解开了心结,主动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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