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钱财露眼容易引狼入室。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被害人在借钱给别人时暴露了钱财的存放位置而引起的入户盗窃案。
2013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钟×趁邻居梁×家里没人之机,从大门左边的前窗爬入屋内的房间,将梁×房间内的木箱锁撬开,将夹在书本内的现金460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钟×主动将所盗现金退赔给被害人梁×。岑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单处罚金1000元。
当侦查机关问及钟×如何得知梁×藏钱的位置时,钟×回答是因为之前因经济困难向梁×借过钱,梁×从木箱拿钱借给她之机而得知。本案中,钟×不但没有滴水之恩,以涌泉相报,反而以怨报德,得到其应有的惩罚。在此,也告诫我们,钱财不可露眼,以免引狼入室。(陈铭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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