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岑溪市铭×装饰艺术设计部诉被告陈×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由于所装修房屋与装修合同所指定房屋非同一间,导致被告的身份难以确定。近日,经过岑溪市人民法院法官耐心释法,原告无奈撤诉。
原告铭×装饰艺术设计部与被告陈×签订了一份《室内施工装修合同工》,陈×将其位于岑溪市某花园B501号房屋以包工包料方式给原告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原告还按被告的要求代购部分不在包料范围内的装修材料。装修完工后,原告经计算认为被告尚欠余款未支付,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未果的情况下向岑溪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余款及利息。
法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某花园B502号房屋,无法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被告。后经法院查实,原告起诉其所装修的房屋即某花园B502号房的所有人是陈×芳,并非陈×,而与原告签订《室内施工装修合同》的人是陈×,且该合同约定装修的房屋是B501号并非B502号。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陈×是陈×芳的曾用名或别名,法院也无法送达适用公告。通过法官耐心释法,原告最终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不能粗心大意,要对合同的对象、约定内容等进行认真核对,以免发生纠纷难以维权。
(严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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