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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罚款拘留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苍梧法院判决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来源:梧州日报 2018-08-03 09:0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曾韵 通讯员 黄争明)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4年,自诉人刘某将自己位于苍梧县沙头镇文德街的土地转让给案外人钟某与张某。2008年,因钟某、张某无力支付土地转让款,有建房计划的郭某便与刘某、案外人钟某和张某协商并一致决定:由郭某代为支付土地转让款18万元,钟某、张某则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郭某名下。协议达成后,钟某、张某按照约定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但郭某除了通过租金抵减债务的方式支付了5千元后,便一直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之后刘某多次催收,郭某仍然置之不理。2016年4月,刘某将郭某告上法庭,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郭某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17.5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郭某依然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迫于无奈,刘某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一直拒绝履行义务,于是苍梧法院先后对郭某作出两次司法拘留的决定,期间执行人员多次做其思想工作,但郭某依旧不愿意履行。据了解,被告人郭某在贺州市跟人合伙种有砂糖橘10亩,目前已经挂果;在苍梧县沙头镇与人合办的养猪场每年也有约9万元收入。此外,被告人郭某还在沙头镇拥有116.3亩桉树、油茶等经济林木,其中桉树生长时间、大小程度等已符合砍伐规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且有能力执行的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和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幅内处罚。由于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在庭前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表达了其愿意继续履行执行义务的决心,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苍梧法院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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