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月11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一起寻衅滋事罪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在公共场所持刀具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冯某不服该院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其又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近日,梧州市中院裁定准许被告人冯某撤回上诉。
2017年8月29日上午,冯某搭乘其女儿到学校报名,驾驶面包车停在苍梧县旺甫镇浔阳路某粉店门前路段。被害人聂某作为苍梧县旺甫镇分管城建规划的工作人员,于当天正在旺甫镇街道巡查整治“六乱”执法。见到冯某随意停放路边的车辆,聂某上前劝其将面包车开走,此举引起了冯某强烈不满。
冯某破口大骂,并从驾驶室取出一把砍刀追打聂某,聂某被迫退入粉店厨房内,并反锁厨房门以求自卫。但冯某仍持刀强行破门进入厨房,连续对聂某进行殴打、威胁、恐吓,致其受伤。几分钟后,冯某走出粉店扬长而去,聂某随即报警,不久后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进行处理调查。
冯某在陪同其女儿完成报名后,仍对事情耿耿于怀,于是又拿起砍刀回到粉店寻找聂某。当时公安人员已经在现场处警,民警见状喝令冯某放下砍刀接受处理,但冯某不听从劝告,一直拿着刀上车踩油门掉头逃窜,数名民警紧随而来包围住车辆。
“马上停车下车!”一名民警持枪站在面包车前,用手顶住车头试图阻止该车继续开动,但冯某驾车逃走。在行驶约一百米后,面包车被紧跟而上的民警拦停,民警两次鸣枪示警,冯某才下车接受处理。
苍梧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刀具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民警现场处警的情况下,不听劝阻,在街道上持刀逃窜,并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想强行驾驶车辆逃跑,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致一人轻微伤,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其中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严月婵 张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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