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又眼看他人擅自改变争议地现状,伍某某等四人上门“理论”时与他人发生冲突,导致一人重伤。近日,苍梧县检察院以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向苍梧县法院提起公诉。
苍梧县旺甫镇某饭店对面的苏某某屋旁菜地处,是村民伍某某与苏某某的争议地。1月18日,因发现苏某某擅自改变争议地现状,继续加盖卫生间,伍某某伙同另外三人(另案处理)赶到现场,拆除该卫生间加高部分。其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伍某某等四人用铁水管敲打苏某某的腹部、头部、胸部等身体部位,致苏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苏某某腹部、脾脏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头部、胸部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
该案经苍梧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检察官寄语
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应当先到当地村委、司法所、国土所等部门调解、处理。穷尽上述途径仍得不到解决的,双方可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郭文松 廖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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