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地镇派出所了解到,今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林某顺驾驶一辆灰黑色的小轿车途经梧州市城南收费站时,站内收费员示意他缴纳过路费,但林某顺以家住新地镇为由拒绝缴费。为了核实情况,收费员要求林某顺出示身份证核对信息,但林某顺拒绝出示证件。
双方僵持约一分钟后,林某顺突然下车,徒手将收费站拦车的栏杆掰断,然后驾车离去。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7日、29日和31日,林某顺再度驾车经过梧州市城南收费站时,也先后三次毁坏收费站内的栏杆。
在站内收费员报警求助后,5月31日晚,梧州市公安局新地镇派出所民警在龙圩区大转盘附近将犯罪嫌疑人林某顺抓获归案。经审讯,林某顺对多次故意毁坏收费站栏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记者向梧州市城南收费站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该收费站在2009年设立,当时新地镇部分村庄的土地分布在该收费站周边,为了方便村民日常出行,城南收费站结合实际情况对新地镇部分村庄实施生活用车及小车通行免费的优惠政策,但前提是车主驾车通过时主动出示身份证以便核验信息。后来,随着新地镇的不断发展,城南收费站又将上述优惠政策扩大到新地镇全镇范围。目前,除营运性大货车外,只要是新地镇居民,凭个人身份证可驾驶车辆免费通过城南收费站。
对于犯罪嫌疑人林某顺毁坏收费站栏杆的行为,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传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另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本案中,林某顺四次任意毁坏收费站栏杆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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