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自媒体爆款文章惹来了一场有关时事新闻作品版权的争论。
自媒体网文《甘柴劣火》近日因描述甘肃武威原市委书记火荣贵的往事等内容引发网友刷屏,有媒体记者出面谴责该文涉嫌洗稿、抄袭。
“自媒体时代就可以不采访不花成本,躺着吃别的媒体的报道了吗?”“财新网提供了关于武威事件火荣贵的一部分事实,但是不等于它可以垄断新闻事实的传播。”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观察到,此事发酵过程中,当事双方在网上进行了一场隔空“对话”,随后引发公众评议。
新闻作品是否享有版权?如何合理使用才不算侵权?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再次被置于舆论风口。
有学者分析指出,“时事新闻”并不等于“时事新闻作品”,后者应受著作权保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有权利限制,是否涉嫌侵权有待司法实践的具体分析认定,相关立法应明晰有关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
版权争议:时事新闻作品应受保护,使用时有权利限制
爆款网文背后直指新闻作品版权的争议。首先是有关时事新闻作品是否享有版权、权利边界如何界定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2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明确排除了对时事新闻的保护适用;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也就是说,“时事新闻”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指出,我国《著作权法》中,版权和著作权是一个概念,两者通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不过,“时事新闻”并不等于“时事新闻作品”。在刘昌松看来,两者属于不同概念,前者没有版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后者有版权,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时事新闻作品的保护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刘昌松指出,前述著作权第二十二条所作出的限制太少,未体现对新闻采写作者的尊重和保护。
“新闻作品的使用是有权利限制的。”一名来自北京的法官指出,纯粹性的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但范围有严格限制,例如,仅以简洁平铺的方式说明时、地、人等新闻要素,才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如果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两项权利限制,就可能构成侵权。”这位法官坦言,时事新闻作品享有版权,应受著作权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持类似观点。“新闻作品按照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理论上讲是没有著作权的,但仅限时事新闻(时政类新闻),并不包括深度报道等作品。”朱巍认为,新闻作品应该是指广义上的作品,除了纯粹时事新闻没有版权之外,其它的新闻作品都是有版权的,使用时应缴纳版费。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规定不仅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说法,且在2017年5月国家网信办1号令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中也有相关描述。
“新闻作品是体现作者个性、写作技巧和独特表达方式的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和新闻摄影等不同形式的作品,主要表现为《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刘昌松认为,时事新闻寓于时事新闻作品之中,“我经常根据新闻报道为媒体撰写时事评论,我先概括出新闻要素作为评论由头,这部分即是时事新闻,后面的评论内容,是我的观点和逻辑论证,我对前面的由头部分不享有版权,对后面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亦指出,新闻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需分类看待,有独创性空间和可能的新闻作品,应受保护。
侵权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比对,作品“思想”不受保护
前述《甘柴劣火》因描述甘肃武威书记火荣贵往事,被媒体记者谴责涉嫌抄袭。对此,该网文作者回应时予以否认,坦言文章系独创、原创。
如何界定文章是否涉嫌抄袭或洗稿?刘德良认为,从法律上来说,侵权是指对某一部具体作品侵权,达到某种程度才能认定侵权。
“不能说东拼西凑的就构成侵权,只能说创作不严谨或是涉嫌学术不端。”刘德良认为,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是针对特定的行为,比如到底侵犯了谁的权利,要比较清晰,“比如说,我从你的作品当中抄一小段,并标明了出处和作者,它在作品中占比非常小,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说侵权。假设我把你文章绝大部分都拿过来用了,这种情况才算侵权。”
刘昌松也指出,严格地说来,如果一名作者将他人的时事新闻作品“洗稿”洗到只剩“单纯事实消息”,再以自己独特手段和技巧,创作出脍炙人口的作品,就不构成侵权。同时,将多个消息源的时事新闻作品,分别抽象出更丰富的“单纯事实消息”,再写出自己独特的作品来,也不构成侵权。
“但做到这一点其实挺难,因为他人的独特表达也常常自觉不自觉被使用了。”刘昌松坦言,那种“剪刀加浆糊”地利用他人时事新闻作品制作自己的作品,名曰“洗稿”,实际上就是抄袭。
前述法官认为,是否涉及洗稿与抄袭,需要具体分析、比对,“按照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但不保护思想,也就是说涉及的事实本身谁都有权利去写作,但是在表达过程中,如果只是比较低级的“洗稿”行为,就构成侵权。但如果属于在既有事实基础上的二次创作,就不属于侵权”。
朱巍则表示,新闻作品的版权,除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它的未经许可的使用就是“剽窃”,它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
“新闻作品的版权在特殊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明示标记出处,给予原作者尊重,而不能把别人的采访经历、过程变成自己的,这也是广义上作品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延伸范围。”朱巍说。
刘德良补充认为,是否侵权关键是要看摘录、引用的比例是否合理,一方面是从量上看多少,另一方面看所占比例,需要综合考量。“我们讲合理引用,是非商业性目的,比如基于学习、研究、欣赏,也要注明作者、出处等;但如果是商业目的引用,就不属于合理的范畴,未经授权就构成侵权。”刘德良说。
朱巍还提到,在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曾针对这一问题出现观点不一的情况。“原来的观点是,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只要是公开发表的,别人就可以付费使用,不需要许可,后来在修法时争议很大,又改回来了。”朱巍说。
传播底线:涉及新闻资质、伦理,应明晰合理使用界限
前述争论还引发了有关互联网新闻传播的“底线”问题。
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但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倾向于给予保护,毕竟采写出哪怕单纯的事实消息,也要付出不少劳动,也应注明出处和指明作者。”刘昌松说。
但刘昌松觉得,任何媒体对于事实性信息一经披露,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无论媒体报道是否为付费阅读都一样,付费阅读媒体无权垄断事实信息,这是这部分信息的公共性决定的。
朱巍则认为,新闻传播行为涉及到新闻资质、著作权、新闻伦理等底线原则。“有关时事类新闻的事实报道和评论,需有新闻资质,自媒体没有资质,这是一个硬伤。”朱巍直言,在借鉴、引用他人新闻作品时,不能笼统表示“感谢”就行了,新闻出处来自哪里,一定要写清楚,“未经允许不得随便转载、使用,即便是已经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
“爆款文章的确能够扩大相关事件的影响面,但如果形成了一种风气,就没有人再愿意付出时间精力去完成原创报道,此事引人深思。”朱巍认为,任何自媒体不能打着自由、公共利益名义剥夺有担当、责任的媒体价值,也不应剥夺媒体的尊严和运作模式。
刘昌松认为,新闻作品的侵权问题本质上属于著作权法范畴,如果未来的新闻立法能进一步清晰界定“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或可避免纷争。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版权争论在互联网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多位资深媒体人亦发表了看法,形成“战局”。截至目前,此事尚未升至司法层面。
刘昌松坦言,这是一个好事,哪怕形成诉讼也好,可促使媒体人之间相互讨论与思考,利用他人新闻作品时应掌握怎样的尺度、遵循怎样的规范,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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