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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民“寻衅滋事”?两次上诉终获清白 无为市检察院撤诉后,四人目前已拿到国家赔偿金

来源:新安晚报 2021-08-30 09:35   https://www.yybnet.net/

何映明、何森宝、何自生、朱小发都是无为市的农民,2020年3月被无为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经过上诉,最终,2020年12月24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四名被告人的起诉。今年8月27日,四人拿到了各自的国家赔偿款。

四人分别获刑

2019年8月23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无检二部刑诉(2019)207号”起诉书:被告人何映明1966年生,初中文化,务农;被告人何自生,1972年生,小学肄业,木匠;被告人何森宝1971年出生,务农,初中文化;被告人朱小发,1962年出生,不识字,务农。四人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6年以来,在无为市蜀山镇石岗行政村,被告人何映明、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纠集在一起,起哄闹事、恶意举报、阻碍国家扶贫项目的开发,并采取“软暴力”手段,多次辱骂、威胁、滋扰、纠缠村干部,严重破坏基层组织的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石岗行政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

起诉书显示,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包括,2016年,被告人何映明、何自生等人以保护葫芦山的名义向石岗行政村村民收取每户200元,并对不愿意交纳的村民实施威胁逼迫,最终向69户村民共计收取人民币13800元。

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映明、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辱骂、威胁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映明、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无为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映明、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没有法律依据,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映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犯寻衅滋事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检方撤回起诉

何映明、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7月3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无为市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10月28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225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此,何映明、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均不服,又一次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皖02刑终303号刑事裁定书,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12月24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无检二部刑不诉(2020)Z53号”不起诉决定书,内容显示:经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原无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证据在法院审理阶段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映明、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何映明、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不起诉。

2020年12月25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225刑初473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何映明、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准许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申请国家赔偿

何映明、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以无为市人民法院重审无罪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无为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侵权行为影响的无为市蜀山镇石岗村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21年3月18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225法赔字1、2、3、4号赔偿决定书:无为市人民法院以3号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何映明因人身自由权被侵害的损失148062.25元;无为市人民法院支付何映明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无为市人民法院以1、2、号赔偿决定书分别决定赔偿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因人身自由权被侵害的损失每人126910.5元,支付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赔偿请求人何映明、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不服无为市人民法院(2021)皖0225法赔字1、2、3、4号赔偿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21年6月28日,经过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终结:分别撤销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5法赔字1、2、3、4号赔偿决定书,判令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赔偿何映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59313.7元;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赔偿何映明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0元;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赔偿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人身自由赔偿金各136554.6元;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赔偿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41000元。

2021年8月27日上午,何映明、何自生、何森宝、朱小发已经拿到了各自的国家赔偿金。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许佳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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