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 通讯员 黄梦媛 朱蕾) 近日,市中院对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重点督办的汪国玉等33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对该组织首要分子汪国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汪国玉曾担任原安徽省无为市牛埠镇集胜村委会副主任、主任等职务。自2004年以来,其先后安排组织成员、宗族成员进入牛埠镇社区环卫办、社区城管等处工作。2006年7月,汪国玉的弟弟汪国涛担任牛埠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当地形成了土地建设审批被汪国玉、汪国涛分头把控的局面。在群众办理土地建房事宜中,汪国玉等肆意进行威胁、刁难,收取财物,对不满足其非法要求的群众则以社区环卫办、社区城管、国土所等名义以及宗族势力进行滋扰、阻挠,在当地群众中形成一种心理强制,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与此同时,该组织自身内部凭借强势地位,在牛埠镇建设规划重点区域实施非法攫取、垄断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在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同时,该组织成员不断向基层党组织等渗透,为实施犯罪谋取合法“外衣”。2008年5月,汪国玉通过非法手段拉票当选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逐步形成以把持农村基层组织为基础、以宗族关系为纽带、以欺压群众为手段、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妨害作证、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多年来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通过拉拢腐蚀等手段攀附地方党委、政府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不力、失职乃至包庇、纵容,顺利实施犯罪,致使该组织成员能多次侥幸逃避制裁,严重破坏无为市牛埠镇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汪国玉等14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滥用职权罪,定性准确。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罪性质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危害后果结合各自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分别处以相应刑罚,量刑适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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