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如今已经深入人心。近年来,芜湖市两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在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强打击”与“重民生”有机结合,为守护好芜湖的绿水青山,切实打赢污染防治这场攻坚战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9件,审结83件,判处罪犯164人,结案率93.3%。
环境资源案件涉9大案由
据芜湖市中院发布的《芜湖法院环境资源类犯罪刑事审判白皮书》分析:2016年至2018年,芜湖市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案由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共计九项,而滥伐林木、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四类案由的受案总数占全体案件数的86.8%。
以上刑事案件具体危害环境形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为攫取、侵害、占用矿产、水产、林木、野生动物、农用地等自然环境资源,涉及滥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多项罪名;另一类为非法处置、排放、倾倒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废物,涉及罪名主要为污染环境罪,污染物主要为废水、废酸、废油及固体废物,污染对象以水体和土壤为主,未出现污染大气案件。
从地区分布来看,近三年内芜湖市无为县和弋江区非法采矿类案件较多;南陵县滥伐林木案件较多,该地仅2016年就受理滥伐林木案件7件,盗伐林木案件1件;镜湖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较多。案发地林木、矿山、水产品等资源丰富,行为人受利益驱动从而铤而走险,是导致此类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犯罪主体呈现新特点
据分析,芜湖市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呈现新特点:以往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罪犯一般均为自然人,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近年来,涉案企业作为被告单位被认定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多。此外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具备较高的文化程度和较多的相关专业知识,同时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使案件的侦破、查处难度进一步加大。
作案手段趋于复杂化。不同于以往小作坊式的“单干”,如今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日益呈现出团伙化、职业化作案的新型样态,形成从源头到运输,再到非法处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黑色作案链条,犯罪成员规模不断扩大、组织分工愈益细化。与此同时,环境污染物由经济发达地区流入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跨区域作案现象不断增加,对环境污染犯罪查处中的区域协作、污染物排放地点、踪迹的确定、污染源头的查找等诸多方面提出新的挑战。
公民环保法治观念仍较淡薄
从近三年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成因可以折射出一些值得全社会警醒的问题。目前,全社会的环保司法氛围尚未完全形成,一些法人、公民的环保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不能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兼顾。
农村养殖业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因养殖污染引发的水源、土壤、空气污染,导致农村人居环境恶化等问题不容忽视。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耕地平整为名,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取土出售,严重破坏耕地,造成一些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耕种。一些农民在无人监管的农村地区开办一些工业企业或无证无照小作坊,偷排工业污水,给农村地区带来更为严重的污染。
由于环境违法成本低,一些企业和个人在权衡违法带来的风险与利润时,宁可选择被处罚,也不愿意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这成为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芜湖市环境资源保护衔接机制有待健全,环境资源保护的职责依法分布在环保、渔政、交通、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公安等多个部门,在实践中,尚未建立起有效衔接机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不够,缺乏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审理、处罚联动机制,相互协作还局限于个案之中。
加大惩治力度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
芜湖市法院针对芜湖市以往在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刑罚适用上存在的缓刑率过高,罚金刑金额偏低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严格控制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分子非监禁刑的适用。进一步提高罚金刑处罚的数额,加大对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涉案物品等措施,改变环境污染犯罪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力量,提高应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能力,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合议庭”,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归口审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推动建立“环境问题专家人才库”,吸收环境资源专家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探索实行环境污染等案件的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强化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提高此类案件审判质效。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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