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被告人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近日,随着法槌敲落,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起拒执罪的公诉案件有了一审结果。
2016年2月,被告许某某及其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与原告芜湖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纠纷案中,被镜湖区法院依法判决支付货款1316.72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执行法院判决,后芜湖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阶段,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在其老家无为县赫店镇苏塘村拥有自建豪华别墅一幢,还拥有古斯特、路虎揽胜汽车各一辆,登记在其亲戚丁某某名下。由许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共计收入2700余万元,但无一笔款项用于履行法院的判决,且被执行人许某某违反财务规定授意其名下公司向财务丁某某、钱某某等转移资金。执行人员曾在芜湖某工地找到许某某,但欲对其予以司法拘留时,因工地民工阻挠而未果。此后,许某某未主动到法院说明情况。
2017年3月16日,镜湖区法院发函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许某某涉嫌拒执罪进行立案侦查,于2017年8月29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归案。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2日向镜湖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许某某归案后慑于法律威严,与申请执行人芜湖某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分期偿还了1200万元,芜湖某建材有限公司对许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法院综合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作出前述判决。
顾娅 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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