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下午,无为县市民叶某与朋友蒋某等人酒后到无城镇某KTV包厢唱歌。蒋某等人因对服务生刘某不陪其喝酒而恼羞成怒,便动手打了刘某耳光并进行恐吓。刘某拨打110报警后,无为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
在处理过程中,叶某以查看民警《报警登记簿》为借口,拒绝接受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同时,他还在大庭广众之下脱掉上衣,“甩开膀子”与民警对峙,并口出狂言侮辱民警。在对峙中,现场民警胳膊被擦伤、警服被拉碎,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影响恶劣。为防止其继续醉酒伤人,民警将叶某等人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针对叶某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等行为,公安部门对其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我们以‘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坚决打击阻挠民警正常执法的违法行为。”无为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叶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报记者 潘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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