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8日下午,无为县叶某与朋友蒋某等人酒后到无城南门某KTV包厢唱歌,蒋某等人因服务生刘某不陪其喝酒而恼羞成怒,蒋某动手打了刘某耳光并恐吓刘某。刘某拨打110报警,无为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
在处置过程中,叶某以查看民警《报警登记簿》为借口,拒绝接受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并在大庭广众之下脱掉上衣,甩开膀子与民警对峙,口出狂言侮辱民警。在对峙中民警胳膊被擦伤,警服被扯碎,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影响恶劣。为防止其继续醉酒伤人,民警将叶某等人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针对叶某暴力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对其依法报批行政拘留9日并送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们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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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无为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