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徽府酒业制售假冒青花瓷白酒案
2016年6月8日下午,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位于芜湖市三山区的安徽徽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有人制造假冒“青花瓷”白酒,并将成品假酒存放于鸠江区境内。市工商局抽调经济执法局、消保局、网监局、商标科等精干力量成立“6·8”专案组,在市公安经侦支队的配合下兵分两路,直扑制假现场,一举捣毁了这一制假窝点,同时端掉鸠江区瑞德物流园成品假酒仓库。
在制假现场查获假冒“青花瓷”白酒大包装盒4200箱(1×6只),酒瓶36000只,瓶盖30000只;在假酒仓库查获假冒“青花瓷”白酒2045箱共计12270瓶,查扣物品货值约300万元。因该案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市工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周卫兵制售假酒案
2016年12月初,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一经营者销售假冒“口子”牌酒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涉案假冒品牌白酒的来源可能就在本地。在基本掌握了相关地点及嫌疑人的活动规律等情况下,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属地公安、商标权利企业,开展突击打假行动。
嫌疑人周卫兵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仿冒“清风”面巾纸系列案
2016年3月,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芜湖市双星彩印包装厂生产、销售仿冒“清风”面巾纸。市工商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确定情况属实。3月10日,市工商局共出动20余名执法人员统一行动,一举查处产销印三环节造假窝点。
经查明经营者经营的“洁风”面巾纸,其字样“洁风”与“清风”所用字形、组合方式近似,极易产生混淆,系侵犯“清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芜湖市双星彩印包装厂及弋江区旺达纸业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被扣押的侵权绿色包装“洁风”面巾纸共计113包,侵权“洁风”包装膜51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责令芜湖市惠强包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的用于生产侵权产品包装膜的模板4块,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四)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6年9月,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融汇锦江小区电梯口及电梯中粘贴着“芜湖信贷服务中心公告”,公告标题为“芜湖信贷服务中心关于全面深化普惠金融经济政策重大问题的决定”。
但经调查核实没有芜湖信贷服务中心这家单位,是当事人业务员虚构。经分析,当事人对上述公告标题及主要内容提供不出任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五)陈先梅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6年10月,市工商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对陈先梅经营的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全水溶复肥进行抽样送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抽检的批次全水溶复肥为不合格产品。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仍然为不合格。
经查实,经营者在进货时没有查验该批全水溶复肥的质量证明,购进后以合格品等级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24万元,罚款1.5万元,合计罚没款1.74万元。
(六)消费者购买假酒获赔案
2016年7月份,消费者刘先生通过12315热线投诉,其在芜湖市神话歌舞厅购买的价值780元一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洋酒,喝后口感不对,怀疑是假冒的。
即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吉和所工作人员联系英国洋酒协会广州代表处(轩尼诗商标持有者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确认,该歌舞厅销售的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为假冒商品,涉嫌欺诈消费者。经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吉和所工作人员调解,歌舞厅赔偿消费者0.25万元。对经营者销售假酒行为,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吉和所立案查处,没收侵权商品,罚款0.2万元。
(七)经营者不履行三包承诺案
2016年2月下旬,一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反映,其在某品牌专卖店购买的运动鞋,穿着几天后出现开胶情况,三包凭证规定这种情况可以更换,但是经营者只同意维修。
分析认为《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虽然规定了脱胶等情况由经营者免费修理,但是该品牌三包凭证上说明可以更换,企业在作出高于规定的承诺后,应按照自己的承诺执行。经过镜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调解后,经营者最终为消费者换货。
(八)农药损害赔偿案
2016年3月初,一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向中心反映,其在2月份购买的农药,经营者保证使用后无残留,但是消费者使用后放养蟹苗出现问题,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始终拖延。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核实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确定了消费者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损失应当不只是购买出现问题蟹苗的损失,还包括可以预见到的利益损失。经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经营者最终赔偿消费者3.7万元。
(九)展销会购买商品退货纠纷案
2016年12月初,一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反映,其在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大型展销会上购买了一台广东某电器公司的豆浆机,质保一年,购买不久豆浆机就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一直联系不上经营者,消费者认为展销会举办方也有责任,要求展销会举办方提供经营者信息帮其维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后经调解,展销会举办方同意补偿消费者200元。
(十)租车充值无法退款案
2016年6月上旬,一消费者向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租车公司APP上充值了1500元,但是之后在发起退款请求时,却被告知只能退款1000元,其余500元款项必须用于消费,不予退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以及《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所称的向消费者进行明示的退款流程,已经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经高新区所工作人员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退回了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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