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全市消保委系统受理来访投诉396件,办结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0余万元。其中,家电类产品、服装鞋帽类、日用商品类投诉较多。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维权,广大消费者不妨从以下案例中学习相关维权知识。
家电类产品投诉占首位
今年上半年家用电器类投诉64件,占投诉总量的16.16%,其中除质量问题外,尤以售后服务方面的问题居多,主要表现在经营者在商品出现故障时退换货不及时等方面。
案例:2月中旬,一名消费者向市消保委反映,其1月份在某天猫旗舰店购买的美的破壁料理机,还没使用就坏了,要求商家给予换货,但未得到答复。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消费者网购的商品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就出现质量问题,则经营者应当履行自身的三包义务。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帮其换货,亦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现。后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换货处理。
服装鞋帽类投诉较多
服装鞋帽类投诉量仍很大,今年上半年芜湖市各级消保委受理服装鞋帽类投诉达42件,其中以质量问题居多。
案例:4月份,消费者周先生至芜湖县消保委投诉,反映在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一双运动鞋,商家承诺“3个月内包退包换”,但是购买后发现鞋上有印子,且鞋子有质量问题,与经营者协商更换,但经营者不同意。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本案中,经营者承诺“3个月内包退包换”,应当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作出的约定,经营者售出的鞋子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理应按照此承诺履行退换货义务。经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双新鞋。
案例:今年4月,一名消费者向市消保委反映,其在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童装,买回后发现衣服上有口子,针线断裂,消费者要求更换,但经营者表示该童装为“特价品”不予更换。
分析:一些商家在出售打折、特价商品时,一般会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不能退换”,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处理品”和“特价品”的概念。“处理品”是指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该类商品是不能享受“三包”的。“特价品”、“打折品”则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采取降价促销活动的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履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也就是说特价品同样享有“三包”待遇,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商家对特价品质量负责。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款商品。
社会生活类投诉快速上升
今年上半年,全市消保委系统共受理生活服务类投诉54件,其中尤以餐饮、住宿方面的投诉为多。
案例:5月下旬,一名消费者向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咖啡厅点了一碗面,价格是28元,结账时服务员告知消费者该店“最低消费30元”,要求消费者支付30元。消费者认为此举侵害消费者权益,要求经营者退还多收的2元钱并赔礼道歉。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2014年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本案中,商家设置“最低消费”门槛的行为不公平、不合理。在消费者就餐前,商家并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结账时,在消费者实际消费28元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费用”30元,是通过设置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2元钱,同时承诺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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