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日前,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历时36个小时,连跨四省,行程2500多公里,成功抓获潜逃长达24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陶某,为这场历时24年的追逃行动画上了句号。
1993年,在芜湖县某单位担任会计的陶某因赌博欠下巨债。为偿还债务,陶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单位大量资金,后携款潜逃,该单位随即报案。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经过追踪,发现陶某从南京乘坐飞机逃往成都后便去向不明,随即对其上网通缉。
在芜湖县检察院几任干警坚持不懈的努力下,从1993年到2017年,时隔24年后,终于发现了陶某的下落。日前,芜湖县检察院干警出击,从安徽省芜湖县到湖南省隆回县,往返2500多公里。经过36个小时的不舍追踪,将如今已经年近五十岁的陶某捉拿归案。在逃24年,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顾娅 范信运
□检察官说法
问:我国法律对追诉时效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问:我国法律对追诉期限延长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对【追诉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问:陶某潜逃24年,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答:陶某虽然潜逃了24年,但该案立案后,他逃避侦查,按照法律规定,追诉时效得到了延长,所以犯罪仍处于有效追诉期限内,检察机关依然享有追诉的权力。
记者 顾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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