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良(化名)借了一笔“高利贷”,因逾期未还遭债权人殴打、侮辱并被非法拘禁。近日,芜湖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六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2015年10月,郭某、谢某、吕某某注册成立芜湖某投资管理公司,主要以股东个人名义从事“空放”贷款业务,并招募马某、周某、钱某等人到公司工作。
2015年11月,因急需资金周转,阿良到芜湖某投资管理公司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双方约定利息及费用共8000元先予扣除,借期22日,如逾期还款,则须归还人民币6万元整。同时阿良向谢某出具6万元借条。到期后,芜湖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阿良还钱,阿良表示无力偿还。
2016年1月6日下午,郭某提议到芜湖县湾沚镇将阿良强行带至芜湖某投资管理公司内逼其还款,谢某、吕某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谢某驾驶面包车搭载郭某、吕某某、周某从芜湖市出发,于当日18时许在芜湖县湾沚镇阿良工作处找到阿良,欲将其带走。
阿良强烈挣扎反抗后,吕某某冒充派出所民警,与其他三人以殴打、胁迫的方式强行将阿良拖至面包车内,由谢某驾车将阿良带至芜湖某投资管理公司。途中,郭某将阿良手机扣留,且与吕某某、周某殴打阿良。
当日19时许,阿良被带至芜湖某投资管理公司,后马某、吕某乙(另案处理)、钱某陆续抵达。随后郭某等共七人对阿良进行殴打、逼其下跪等,期间马某多次催促阿良打电话给其家人、朋友筹钱归还债务。
后芜湖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上阿良并要求双方到派出所协商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当晚10时许,谢某、马某将阿良带至滨江派出所,后三人均被带至芜湖县公安局。后郭某、吕某某、周某、钱某主动投案,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谢某、吕某某、马某、周某、钱某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根据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他们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决定对六被告人均宣告缓刑。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武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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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 饶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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