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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一种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号称“上头电子烟”,吸食后产生兴奋、致幻等感觉。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这就意味着贩卖“上头电子烟”为贩卖毒品违法行为。日前,鸠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案件,鸠江区相关工作单位2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俗称“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烟油进行勾兑,以1支150元至300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等人,赵某某、齐某某等人购买后再出售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其他人以赚取差价,他们多采用美团跑腿或快递的形式寄送给购毒人员。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齐某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共180余起。
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微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收取毒品资金,要求上述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宝“口令支付”转移毒品资金,陈某某掩饰、隐瞒毒品资金236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掩饰、隐瞒毒品资金5700余元,被告人宗某掩饰、隐瞒毒品资金5380元,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宗某涉嫌犯洗钱罪。
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低价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在其租赁的仓库中分装成小瓶,后以100至150元的价格在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等地贩卖给易某某等9人,非法经营数额合计57797元,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孙某、吴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宾馆房间、租赁的轿车内等地吸食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举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后控辩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阐述了各方观点。该案在听取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将会作出最终判决。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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