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丹丹 通讯员 刘超)当前,我国直播行业持续繁荣,网络主播作为直播平台的核心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各直播平台对主播争夺不断,由此引发的网络主播随意解约、私自跳槽等乱象频频发生。近日,鸠江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络主播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张某是原告芜湖某公司一名签约主播。2021年5月,双方签订艺人合同,约定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某公司作为张某的独家经纪公司,为其策划、安排、接洽、接受艺人演艺事业活动与工作;合同期内,张某保证将所有有关演艺、娱乐事业的一切事宜交由某公司全权、独家代理,未经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在任何平台从事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的演艺活动。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为张某提供人气卡和热门卡、短视频予以支持,以扶持其网络直播工作,提升粉丝量。后因直播出现波动,张某离开公司,在未经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其他公开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并获取了相应的直播收入。某公司曾多次书面要求张某恢复直播,张某均不予理会,公司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违约金7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作为某公司的独家签约主播,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擅自与其他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进行网络直播,已经构成违约。某公司有权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主播违约跳槽造成损失,鸠江区法院考虑到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时间较短,公司对张某的支持有限,且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投入的成本支出,按照公平原则及网络直播行业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等因素综合考量,判决张某赔偿某公司8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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